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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范竣登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因傳染病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桃園市政府民國111年4月19日府衛疾字第1110098516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另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是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未經訴願程序,或有逾訴願決定期間情形者,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非法之所許。
二、經查:原告不服桃園市政府民國111年4月19日府衛疾字第1110098516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原處分;
惟依上揭說明,本件為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或提起訴願、延長訴願逾期不為決定為前提,方屬適法。
惟原告係於111年4月26日因不服原處分而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此有原告提出之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17日府衛疾字第1110120997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訴願答辯書,以及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9日衛部法字第1110122346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21至26、83頁)可稽,而就原告所提之訴願,訴願機關(衛生福利部)尚未作成訴願決定,此有衛生福利部上開函文1紙可憑,而自原告提起訴願至今亦尚未逾3個月,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即屬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者,應認不備撤銷訴訟之起訴要件,其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
故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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