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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4號
上訴人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等3人係各自基於不同之違規事實,而遭被上訴人各裁處罰鍰在案,是應認係3件之上訴案件。又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準此,本件上訴人等3人應分別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各為3,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等3人繳納,茲限上訴人等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 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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