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89號
抗告人
即原告徐新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8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2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2 日
書記官蕭竣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