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2,交,72,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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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72號
原告鍾坤成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代表人張丞邦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5號竊盜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3項之情形」之違規行為,即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6MD20603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裁處原告「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惟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係因遭訴外人姜○正(下稱姜君)竊走,非原告交付予姜君駕駛,原告並無故意或過失,為此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主張系爭機車係遭姜君竊走等情,現正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5號竊盜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10日桃檢秀日112偵145字第1129026061號函及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認上開刑事偵查及刑事判決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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