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2,簡,54,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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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4號
原告謝國龍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代表人杜文珍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月31日防檢二字第112143302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嗣由該會以112年5月10日農訴字第1120703556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原告復對上揭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惟查,本件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是本件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況且觀諸訴願決定之教示欄亦記載:「不服本訴願決定,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足見,本件確實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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