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悅顏
杜秀良
法定代理人 王元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彭曉雯
訴訟代理人 李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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