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簡,7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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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1號
原 告 優仕淨水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重生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縣長)
上列原告因有關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所為之處分書,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以104 年5 月28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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