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交,131,2015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31號
原 告 趙學文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代 表 人 顏旺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發函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04 年6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