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交,22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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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23號
原 告 吳銘國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於一0四年八月十日具狀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翌日即同年八月十一日受理。
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並未提出裁決書,而僅提出舉發通知單,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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