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救,1,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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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樂士多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志賢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0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0號),因聲請人公司被訴外人不肖記帳士黃淑玲盜開虛進、虛出之發票,致聲請人遭被告補徵稅額及裁罰鉅額罰鍰,負債累累,生活陷入困境,收入不足溫飽且無恆產及儲蓄,尚須依靠借貸過活,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代表人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 份為憑;

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100 年至102 年之財產所得資料,該公司確無任何財產。

再者,參諸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所提訴外人黃淑玲遭判刑之相關刑事判決內容(附於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0號卷內),應認本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此外,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相關證明,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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