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簡,8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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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原告因有關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丁○○因其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是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3 個月待遇(本俸、加給),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104 年8 月7 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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