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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高進益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一、上列原告因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八月九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
二、再按提起行政訴訟,經訴願程序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於起訴狀內附具訴願決定書。
茲原告起訴未附具訴願決定書,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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