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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李宛珍律師
複代理人 吳怡箴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金輝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
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07 年1 月12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609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現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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