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交,261,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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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61號
原 告 鍾彩萍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990 號過失傷害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被告認原告有「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故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900 元,並記違規點數4 點」,原告認其並無上開違規行為,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上開處分。

三、經查,原告所涉系爭交通事故關於刑案部分,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990 號過失傷害案件送鑑定中尚未偵結,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1 月8 日桃檢坤餘107 偵31990 字第1089001476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 份附卷可稽。

本院認上開刑事偵查及刑事判決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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