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稅簡,42,201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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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42號
原 告 吳炳文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分別107 年12月26日、108 年1 月24日送達至原告之住、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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