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查原告起訴狀誤列訴願決定機關及其代表人為被告,故應補正被告名稱為「桃園市政府」、代表人為「乙○○」,缺一不可。
三、另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書狀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