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8,救,4,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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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確認行政處分違
法事件( 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9號) ,聲請人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7 號裁定意旨參照)。

至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倘法院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年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及在監工作所得均為新臺幣(下同)0 元,茲服刑綠島監獄每月收入亦0 元,並檢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救字第6 號行政訴訟准予聲請人訴救助之裁定為證,爰依法申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短期間內業分別向本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多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救字第104 號聲請訴訟救助案件,向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函詢,該監獄則以107 年6 月11日綠監總字第10704001890 號函復稱,其內所附聲請人在該監獄之保管金分戶卡顯示,聲請人從106 年9 月以後之保管金分戶之收入明細為:I.106年9 月28日新收帶入2,171 元、II .106 年11月1 日接見收入8,000 元、III .106年11月29日郵寄匯票2,000 元、Ⅳ.107年1 月31日郵寄現金4,000 元、Ⅴ.107年3 月2 日郵寄匯票3,000 元、Ⅵ.107年4 月27日郵寄匯票6,000 元,及截至107 年6 月6 日為止,聲請人在保管金分戶中尚存3,889 元等情,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救字第104 號、204 號等2 份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次查,經本院再次向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函詢,該監獄則以108 年6 月28日東監總字第10800074750 號函復稱,其內所附聲請人在該監獄之保管金分戶卡顯示,聲請人從107 年11月以後之保管金分戶之收入明細為:I .1 07 年11月8 日新收帶入137 元、Ⅱ.107年11月16日郵寄匯票7,000 元、Ⅲ.107年12月13日郵寄匯票8,000 元、Ⅳ.108年1 月28日郵寄現金3,000 元、Ⅴ.108年2 月19日郵寄匯票2,000 元、Ⅵ.108年4 月25日新收帶入1,131 元、Ⅶ.108年5 月9 日郵寄匯票3,000 元、Ⅷ.108年6月6 日郵寄匯票1,000 元等情,此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函及所附聲請人之保管金分戶卡資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8-13頁) 。

綜觀聲請人之上開保管金分戶卡等資料顯示:聲請人係一向有人資助,難認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2,000 元。

又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係顯示土地、房屋及汽車資料,不包含其他屬於個人名下資產之各類投資項目,難能謂呈現聲請人全面財產情況;

另聲請人自102 年6 月5 日起即因毒品案件入監執行迄今,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在監在押記錄查明,則其所提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有何所得記載,似非特異,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就有關個人收入資料之登載,財政部國稅局係以經扣繳義務人申報為主,難以掌握未經申報之收入,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無聲請人收入資料,並不當然表示聲請人該年度全然無收入。

此外,聲請人又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復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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