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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9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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