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9,交,239,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39號
原 告 廖啓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本件被告所為民國109 年5 月26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宋彩雪」,原告非受處分人,即非本件適格之原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變更原告為「宋彩雪」,及補正以「宋彩雪」之名義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