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0,監簡,34,2022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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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至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㈠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

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為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監獄行刑法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請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予補繳或未完全補繳,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107條第1項第10款,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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