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香港商星旺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星旺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雖委任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應補提出委任狀。
另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代理人應以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特此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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