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1,交,17,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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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7號
原 告 汪世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之3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其中1張即被告於民國110 年12 月7日所為之桃交裁罰字第58-ZA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王明君」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下稱吊扣牌照處分)。

足見,吊扣牌照處分之受處分人為「王明君」,原告非受處分人,即非本件之吊扣牌照處分之適格原告。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就吊扣牌照處分之部分,補正追加原告為「王明君」,及補正追加以「王明君」之名義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就吊扣牌照處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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