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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4號
原 告 楊惠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之3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其中2張即被告於民國111 年1月11日所為之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58-DG000000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黃崧誌」新臺幣各600元(下稱系爭2張罰鍰處分)。
足見,系爭2張罰鍰處分之受處分人為「黃崧誌」,原告非受處分人,即非本件之系爭2張罰鍰處分之適格原告。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就系爭2張罰鍰處分之部分,補正追加原告為「黃崧誌」,及補正追加以「黃崧誌」之名義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就系爭2張罰鍰處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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