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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6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哲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111年度交字第16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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