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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安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50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1年12月7日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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