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1,簡,115,2022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陳志杰

林柔妗
被 告 余邵華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函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