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1,簡,20,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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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陸軍航空第六0一旅

代 表 人 楊承華
訴訟代理人 陳少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皓誠、宋紹慈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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