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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99號
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訴願決定字號:財政部民國111年5月5日台財法字第1111391219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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