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交易,43,2011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桂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珍果告訴被告曾桂珍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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