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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86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徐新民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1日壢監裁罰字第裁53-DP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通知單編號:桃警局交字第DP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於101 年10月8 日裁定停止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異議人原處分所認定之交通違規行為,同時涉嫌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異議人犯罪嫌疑重大而提起公訴,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前為避免裁判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而裁定停止審理,茲因該刑事案件業於102 年10月31日判決,且本院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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