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交重附民,5,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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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廖秀錢
廖彭美香
廖國翔 民國9.
廖翊傑 民國9.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姜秀玲
被 告 豐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珍
被 告 吳黃聰
黃菘靚原名黃金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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