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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羅許芳英
被 告 吳貴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28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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