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顧維邦
代 理 人 何美初
許志成
被 告 李宛霓
李茂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宛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顧維邦就被告李宛霓及車輛所有人李茂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