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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9號
附民原告 潘政
附民原告 孫宥慈
附民被告 梁木松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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