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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宏杰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宏杰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
又被告雖2 次未依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先後所發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國軍桃園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然該2 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2 次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故應為單純一罪。
爰審酌被告身為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卻為逃避徵兵處理而不赴徵兵檢查,對於軍事國防事務之管理有所危害,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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