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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婉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45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婉玉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婉玉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前某日,未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建築執照,竟擅自在其所有之桃園縣中壢市○○○街6 號旁(即自立2 街2 號),另行建造共計4層、高度約12公尺、面積約50平方公尺之RC、磚造之建築物,經桃園縣政府於100 年2 月18日派員稽查認定屬違章建築物,並於100年2 月23日派員強制拆除完畢。
林婉玉竟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於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完畢後之100 年2 月18日至同年3 月15日間某日時,在上址合法建築物違反建築法之規定,重建第1 至4 層、高度約12公尺、面積約50平分公尺之違章建築。
經桃園縣政府於100 年3 月15日派員複查時發覺。
案經桃園縣政府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違章建築經強制拆除後違反規定重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坦承不諱,而前開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事實,並有桃園縣政府100 年4 月15日府工拆字第1000141616暨所附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影本2 份、張貼該通知單公告與拆後重建情形照片2 張、執行拆除情形照片影本24張、重建後之現場照片7 張、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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