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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春子
被 告 邱柏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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