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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金榜
王秀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被 告 劉昌憲
被 告 祥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587 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後經本院改分為101 年度審交簡第8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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