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交附民,14,2011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徐誌麟原名徐誌鍾.
徐麗如
徐儷陵
莊月(原名莊雪)
被 告 SAE LOH S.
羅文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審交易字第44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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