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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韡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7601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285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及併辦意旨均略以:被告張韡與侯思羽為朋友關係,分別以「張韡」、「Sherry Hou」註冊Facebook網站帳號,並在Facebook網站上互加為朋友。
詎張韡因對於侯思羽在其共同友人「徐筠茹」Facebook留言版之留言心生不滿,明知在個人Facebook留言版張貼訊息後,系統將自動轉貼於朋友之留言版,且其註冊之帳號高達312 名朋友,竟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晚間10時許,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路之租屋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線上網至個人Facebook網站,張貼「幹你娘哩,是還好吧你?」、「王八蛋我是靠你臉色再活嗎」、「王八蛋我是有從你那獲得任何好處嗎」、「王八蛋我是有說過你們演唱會很爛嗎?」、「王八蛋不要整天只會靠一張嘴,Sherry Hou」等文字,足以貶損侯思羽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並據告訴人侯思羽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8579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公然侮辱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有上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8579號併辦意旨書在卷可參,二者之犯罪時間、犯罪手法與公然侮辱之內容均相同,顯屬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刑事庭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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