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智易,43,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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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智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懿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7374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董懿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共伍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董懿雯明知「Desperate Housewives(譯為:慾望師奶或絕望的主婦)」電影影集,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影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得利影視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復明知其於93年至94年間某日,利用桃園縣中壢市○○○○ 段居所內之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拍賣網站(下稱露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250 元之價格購入之「Desperate Housewives(譯為:絕望的主婦)」光碟5 片,係未經得利影視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上開著作權人著作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之犯意,於99年7 月至8 月間某日,利用桃園縣新屋鄉北勢22之16號住處內之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jill 6019 」帳號刊登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之廣告,經得利影視公司人員在網路上察覺後上網標購,並於100 年5 月3 日凌晨2 時28分許,匯款305 元至董懿雯指定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董懿雯旋將前開盜版光碟郵寄至指定地點,以此方式散布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而侵害得利影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案經得利影視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附記事項: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笫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

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特別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被告自99年7 月至8 月間某日起,迄遭查獲止,將非法重製光碟散布於上開拍賣網站後,欲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各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散布盜版光碟之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散布之舉措,仍應分別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編號│       片名       │數量│    著作財產權人      │
 │    │                  │(片)│                      │
 ├──┼─────────┼──┼───────────┤
 │1   │Desperate         │5   │得利影視公司          │
 │    │Housewives(譯為:│    │                      │
 │    │絕望的主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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