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智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安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 律師
王唯鳳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8日
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應補載「選任辯護人鄧湘全律師、王唯鳳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鄧湘全律師、王唯鳳律師」,此一漏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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