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潘佳慧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
- 二、另潘佳慧明知提供手機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為不法詐騙份
-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 理由
-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
- 二、論罪科刑方面:
- (一)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
- (二)再被告以同時交付上開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
- (三)又被告係於不同之時間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及上開2行動電
-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98年度偵字第
- (五)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而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影響社會、
- (六)至被告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上開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行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2項、第3項,刑法第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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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佳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638 號、第22844 號、第26424 號、第20448 號、第22845 號、第23 826號、第18493 號、第24087 號、第27616 號,99年度偵字第3182號、第3996號、第3919號、第2415號、第135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70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佳慧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潘佳慧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知悉其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供他人使用,恐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意之確信,但仍以縱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7 月5 日下午1 時許,在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天晟醫院旁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大雅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環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5 號帳戶(下稱中壢環北郵局帳戶)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每帳戶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代價,同時販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昌」之成年男子,繼「阿昌」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使附表一所示之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
二、另潘佳慧明知提供手機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為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從事詐欺犯罪之用,竟仍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98年6 月17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91號全家便利商店前,將其所申辦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以500 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原」之成年人。
嗣「阿原」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而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使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曾欣怡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其所有之如附表二所示財物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
又潘佳慧於98年7 月間因缺錢花用,復另萌生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而於98年7 月中旬某日下午1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之「大江購物中心」內,將其所申辦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以500 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美」之成年人。
嗣「阿美」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而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使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其等所有之如附表三所示財物交付予該詐騙集團成員。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證據為憑,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被告將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分別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再被告以同時交付上開2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一幫助詐欺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分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另被告以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一幫助詐欺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分別詐騙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等人之財物,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又被告係於不同之時間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及上開2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且時間並非密接,交付之對象亦不相同,堪認其先後3 次交付之幫助行為,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98年度偵字第29707 號犯罪事實與本件起訴之上開事實欄二所載同一,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同審理,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而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非是,並兼衡受害之人數不少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至被告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上開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已交付詐欺集團使用,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方法及詐得之財物│被害人匯款時│匯入之帳戶 │證據 │
│號│ │(新臺幣) │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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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薇樺│於Yahoo 拍賣網上佯登│98年7 月10日│臺灣銀行大雅│一、被告潘佳慧98年8 月5 │
│ │ │販售SONY牌手機,被害│凌晨0 時28分│分行帳號004-│ 日警詢。 │
│ │ │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50│許 │000000000000│二、告訴人黃薇樺98年7 月│
│ │ │00元。 │ │號 │ 13日警詢。 │
│ │ │ │ │ │三、網路聊天畫面列印資料│
│ │ │ │ │ │ 。 │
│ │ │ │ │ │四、網路拍賣畫面列印資料│
│ │ │ │ │ │ 。 │
│ │ │ │ │ │五、劉若愚所有,由黃薇樺│
│ │ │ │ │ │ 使用之合作金庫存摺影│
│ │ │ │ │ │ 本。 │
├─┼───┼──────────┼──────┼──────┼────────────┤
│2 │古蓓雅│於Yahoo 拍賣網上佯登│98年7 月10日│同上 │一、被害人古蓓雅98年7 月│
│ │ │販售SHARP 牌手機,被│凌晨0 時36分│ │ 13日警詢。 │
│ │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許 │ │二、交易明細表。 │
│ │ │8800元 │ │ │三、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函及│
│ │ │ │ │ │ 函覆潘佳慧開戶基本資│
│ │ │ │ │ │ 料、交易往來明細表。│
│ │ │ │ │ │四、被告潘佳慧98年8 月5 │
│ │ │ │ │ │ 日警詢。 │
├─┼───┼──────────┼──────┼──────┼────────────┤
│3 │蔡育欣│於Yahoo 拍賣網上佯登│98年7 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一、被告潘佳慧98年8 月5 │
│ │ │販售ACER As pire one│晚間11時29分│有限公司中壢│ 日警詢。 │
│ │ │10.1吋迷你小筆電,被│許 │環北郵局帳號│二、被害人蔡育欣98年7 月│
│ │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000-0000000 │ 13日警詢) │
│ │ │6500元 │ │0000000 號 │三、交易明細表。 │
├─┼───┼──────────┼──────┼──────┼────────────┤
│4 │王得安│於Yahoo 拍賣網上佯登│98年7 月9 日│臺灣銀行大雅│一、被告潘佳慧98年8 月17│
│ │ │販售相機,被害人因而│晚間6 時48分│分行帳號004-│ 日警詢。 │
│ │ │陷於錯誤匯款1萬1000 │許 │000000000000│二、被害人王得安98年7 月│
│ │ │元 │ │號 │ 16日。 │
│ │ │ │ │ │三、交易明細表。 │
│ │ │ │ │ │四、網路談話列印資料。 │
├─┼───┼──────────┼──────┼──────┼────────────┤
│5 │曾名辰│於Yahoo 拍賣網上佯登│98年7 月9 日│同上 │一、告訴人曾名辰98年7 月│
│ │ │販售SONY T70相機,被│晚間10時20 │ │ 11日警詢。 │
│ │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分許 │ │二、交易明細表。 │
│ │ │4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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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葉英正│於露天拍賣網上佯登販│98年7 月10日│同上 │一、被害人葉英正98年7 月│
│ │ │售ACER Aspir e 10.1 │凌晨0 時16分│ │ 17日警詢。 │
│ │ │吋小筆電,被害人因而│許 │ │二、ATM 交易查詢。 │
│ │ │陷於錯誤匯款6500元 │ │ │ │
├─┼───┼──────────┼──────┼──────┼────────────┤
│7 │鄭巧薇│於Yahoo 拍賣網上佯登│98年7 月10日│同上 │一、被害人鄭巧薇98年7 月│
│ │ │販售SONY 牌C 905型手│凌晨0 時34分│ │ 12日警詢。 │
│ │ │機,被害人因而陷於錯│57秒 │ │二、交易明細表。 │
│ │ │誤匯款5000元 │ │ │三、被害人鄭巧薇98年10月│
│ │ │ │ │ │ 13日偵訊。 │
├─┼───┼──────────┼──────┼──────┼────────────┤
│8 │孫曉玲│於Yahoo 拍賣網上佯登│98年7 月9 日│同上 │一、被告潘佳慧98年8 月11│
│ │ │販售SONY T90相機,被│晚間10時50分│ │ 日警詢。 │
│ │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許 │ │二、被害人孫曉玲98年7 月│
│ │ │5200元 │ │ │ 11日警詢。 │
│ │ │ │ │ │三、孫曉玲郵局存摺影本。│
│ │ │ │ │ │四、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五、被害人孫曉玲98年9 月│
│ │ │ │ │ │ 25日偵訊 │
│ │ │ │ │ │六、網路對話列印資料。 │
├─┼───┼──────────┼──────┼──────┼────────────┤
│9 │劉香伶│於露天拍賣網站上佯登│98年7 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一、告訴人劉香伶98年7 月│
│ │ │販售數位相機,被害人│下午4 時16分│有限公司中壢│ 14日警詢。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4850│許 │環北郵局帳號│二、交易明細表。 │
│ │ │元 │ │000- 0000000│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00000號 │ 儲匯處函及函覆潘佳慧│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 │ │ │ │ │ 易清單。 │
│ │ │ │ │ │四、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五、告訴人劉香伶98年10月│
│ │ │ │ │ │ 1 日偵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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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彥良│於露天拍賣網站上佯登│98年7 月12日│同上 │一、被害人林彥良98年7 月│
│ │ │販售DAHON MU P24 20 │上午11時30分│ │ 21日警詢。 │
│ │ │吋24段白色變速小折,│許 │ │二、林彥良中國信託存摺影│
│ │ │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匯│ │ │ 本。 │
│ │ │款1 萬3000元 │ │ │三、台幣活期存款明細。 │
│ │ │ │ │ │四、網路拍賣列印資料。 │
├─┼───┼──────────┼──────┼──────┼────────────┤
│11│陳存靖│於Yahoo 拍賣網站上佯│98年7 月13日│同上 │一、被害人陳存靖98年7 月│
│ │ │登販賣CANON 單眼相機│凌晨0 時6 分│ │ 15日警詢。 │
│ │ │,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許 │ │二、交易明細表。 │
│ │ │匯款1萬3000元 │ │ │三、被告潘佳慧98年8 月26│
│ │ │ │ │ │ 日警詢。 │
│ │ │ │ │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中壢郵局函及函覆潘佳│
│ │ │ │ │ │ 慧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 │ │ 往來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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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沈千凱│於Yahoo 拍賣網站上佯│98年7 月9 日│渣打國際商業│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登販賣丸子小舖7-11「│晚間8 時許 │銀行環北分行│ 有限公司環北分行函及│
│ │ │I-CASH」卡,被害人因│ │帳號00000000│ 函覆之潘佳慧開戶基本│
│ │ │而陷於錯誤匯款1萬600│ │045256號 │ 資料、交易明細。 │
│ │ │0元 │ │ │二、告訴人沈千凱98年7 月│
│ │ │ │ │ │ 10日警詢。 │
│ │ │ │ │ │三、交易明細表。 │
│ │ │ │ │ │四、網路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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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時間、地點及手法│ 詐得之財物 │證據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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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欣怡│於自由時報分類廣告欄│其申辦之台新商業銀│一、被告潘佳慧98.08.04警│
│ │ │刊登徵求司機廣告,並│行逢甲分行帳號8122│ 詢(中分三偵,P1) │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000000000000號帳戶│二、被害人曾欣怡98.06.27│
│ │ │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之提款卡、密碼 │ 警詢(中分三偵,P6)│
│ │ │使曾欣怡陷於錯誤,而│ │三、被害人曾欣怡98.06.27│
│ │ │於98年6 月25日中午12│ │ 警詢(中分三偵,P9)│
│ │ │時許,在臺中市○○路│ │四、曾欣怡存摺影本(中分│
│ │ │上德安百貨對面之便利│ │ 三偵,P11) │
│ │ │商店前,將其申辦之台│ │五、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新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 │ 司函及函覆0000000000│
│ │ │號81220000000000004 │ │ 用戶基本資料(中分三│
│ │ │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 偵,P12) │
│ │ │交予該詐騙集團某不詳│ │六、通聯調閱查詢單(中分│
│ │ │成員。 │ │ 三偵,P14) │
│ │ │ │ │七、被害人曾欣怡98.09.18│
│ │ │ │ │ 偵訊(20977,P6) │
└─┴───┴──────────┴─────────┴────────────┘
【附表三】
┌─┬───┬──────────┬─────────┬────────────┐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地點及方法│ 詐得之財物 │證據 │
│號│ │ │ │ │
│ │ │ │ │ │
├─┼───┼──────────┼─────────┼────────────┤
│ 1│邱鳳甲│於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一、被害人邱鳳甲98.11.19│
│ │ │求職廣告,並以091201│份有限公司大里草湖│ 檢事官(26066,P7) │
│ │ │7276號行動電話門號作│郵局帳號0000000000│二、被害人邱鳳甲98.12.10│
│ │ │為聯絡方式,使邱鳳甲│3031 號帳戶存摺、 │ 偵訊(26066,P16) │
│ │ │陷於錯誤,而於98年8 │金融卡、密碼 │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
│ │ │月4 日晚間8 時許,在│ │ 26066,P18) │
│ │ │臺中市○○路與大業路│ │四、被告潘佳慧98.12.24檢│
│ │ │口,將其申辦之中華郵│ │ 事官(26066,P22)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草│ │ │
│ │ │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3031號帳戶之存摺、金│ │ │
│ │ │融卡、密碼交予該詐騙│ │ │
│ │ │集團某不詳成員。 │ │ │
├─┼───┼──────────┼─────────┼────────────┤
│2 │唐添財│於自由時報分類廣告欄│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一、被害人唐添財98.08.10│
│ │ │刊登徵求司機廣告,並│行存摺、金融卡、駕│ 警詢(28984,P1) │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照影本 │二、剪報影本(28984 ,P3│
│ │ │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 │ ) │
│ │ │使唐添財陷於錯誤,而│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2898│
│ │ │於98年8 月4 日下午4 │ │ 4,P4) │
│ │ │時10分許,在高雄市苓│ │四、通聯調閱查詢單(2898│
│ │ │雅區○○○路218 號(│ │ 4 ,P10) │
│ │ │大統百貨公司)前,將│ │五、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 │ 司函及函覆0000000000│
│ │ │存摺、金融卡、駕照影│ │ 用戶基本資料(28984 │
│ │ │本交予該詐騙集團某不│ │ ,P16) │
│ │ │詳成員。 │ │六、中華電信資料查詢(28│
│ │ │ │ │ 984 ,P39) │
│ │ │ │ │七、被告潘佳慧99.01.11偵│
│ │ │ │ │ 訊(28984,P99) │
├─┼───┼──────────┼─────────┼────────────┤
│3 │吳哲旭│於自由時報分類廣告欄│臺中商業銀行后里分│一、被害人吳哲旭98.09.16│
│ │ │刊登徵求司機廣告,並│行帳戶000000000000│ 警詢(26424,P7) │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帳戶存摺、提款卡│二、剪報影本(26424 ,P1│
│ │ │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密碼 │ 0) │
│ │ │使吳哲旭陷於錯誤,而│ │三、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於98年8 月11日在臺中│ │ 司函及函覆0000000000│
│ │ │市○○路與大業路口,│ │ 用戶基本資料(26424 │
│ │ │將其申辦之臺中商業銀│ │ ,P14) │
│ │ │行后里分行帳戶037221│ │四、通聯調閱查詢單(2642│
│ │ │250794號帳戶存摺、提│ │ 4,P20) │
│ │ │款卡、密碼交予該詐騙│ │ │
│ │ │集團某不詳成員。 │ │ │
├─┼───┼──────────┼─────────┼────────────┤
│4 │郭志偉│於自由時報分類廣告欄│吳奇峰申辦之高雄商│一、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刊登徵求司機廣告,並│業銀行帳號00000000│ 司函及函覆0000000000│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605 號帳戶之存摺、│ 用戶基本資料(27616 │
│ │ │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提款卡、密碼及郭志│ ,P18) │
│ │ │使郭志偉陷於錯誤,而│偉之駕照 │二、證人顏佑明98.08.05警│
│ │ │98年8 月5 日晚間6 時│ │ 詢(27616 ,P28 ) │
│ │ │許,在高雄市小港區沿│ │三、被害人郭志偉98.08.12│
│ │ │海路與宏平路口,將吳│ │ 警詢(27616,P31) │
│ │ │奇峰申辦之高雄商業銀│ │四、證人吳奇峰98.08.11警│
│ │ │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 詢(27616 ,P35 ) │
│ │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五、高雄市政警察局小港分│
│ │ │密碼及郭志偉之駕照交│ │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 │ │予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 │ 押物品目錄表(27616 │
│ │ │員,然當場為警方查獲│ │ ,P40) │
│ │ │。 │ │六、贓物認領保管單(276 │
│ │ │ │ │ 16,P44 ) │
│ │ │ │ │七、高雄銀行00000000000 │
│ │ │ │ │ 號存摺影本(27616 ,│
│ │ │ │ │ P52) │
│ │ │ │ │八、剪報影本(27616 ,P5│
│ │ │ │ │ 8) │
│ │ │ │ │九、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函及函覆0000000000│
│ │ │ │ │ 用戶基本資料(27616 │
│ │ │ │ │ ,P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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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梁智湧│於自由時報分類廣告欄│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一、證人梁智湧於警詢與檢│
│ │ │刊登徵求司機廣告,並│行豐原分行帳號0074│ 察官訊問之證述 │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0000000000號帳戶之│二、梁智湧第一銀行開戶基│
│ │ │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提款卡、密碼 │ 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 │ │使梁智湧陷於錯誤,而│ │ 表 │
│ │ │於98年8 月11日中午12│ │ │
│ │ │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 │ │
│ │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前,│ │ │
│ │ │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 │ │
│ │ │行豐原分行帳號007411│ │ │
│ │ │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 │ │
│ │ │卡、密碼交予該詐騙集│ │ │
│ │ │團某不詳成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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