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訴,1895,20120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昌隆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昌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姜昌隆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嗣於同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