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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 人 廖俊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兼具保人廖俊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兼被告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被告復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業已逃匿無訛。
核諸上揭說明,被告兼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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