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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俊明
被 告 鍾雨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99年度審訴字第25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05號被告被訴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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