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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守芝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0556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所為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因其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已辯論終結在案,惟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並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事,復撤銷該簡式審判程序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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