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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98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康進成
樓之8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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