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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靜愉
被 告 賴正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原告已經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惟原告聲請將本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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