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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毅原名林孟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峻毅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謝靜怡」之記載更正為「謝月蘭」;
第9 行至第10行「並將謝月蘭之冰箱翻倒致不堪使用」之記載更正為「並毀損住處內之物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收受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後,即應依該保護令之內容,不得對被害人實施騷擾行為,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為之,顯見缺乏法治及尊重他人權利之觀念,所為已屬不該,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刑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雯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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